住宿條款

住宿合約條款與細則

(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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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適用範圍

1. 本館與住宿客之間所締結之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均應依本條款之規定辦理;凡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應依法令等(指法令或基於法令之規定,下同)或一般確立之慣例辦理。
2. 若本館在不違反法令等及慣習之範圍內同意特別約定,則不論前項規定,該特別約定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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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住宿契約之申請

1. 欲向本館申請住宿契約者,應向本館提供下列事項。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者聯絡方式
(3)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4)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別表第1之基本住宿費計算。)
(5) 其他本館認為必要之事項
2. 提出住宿契約申請者,若本館要求提交載有住宿者姓名、地址、聯絡方式等之住宿名冊時,即使住宿契約已成立,亦應立即提交。
3. 若住宿客於住宿期間提出延長住宿至超過第1項第3號所定住宿日之請求,本館將視該請求提出之時點為已提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並予以處理。
4. 需特別照顧之住宿客,請於提出契約申請時一併告知。屆時,本館將在可行範圍內予以配合。
5. 基於前項告知,本館為住宿客所採取之特別措施所產生之費用,應由住宿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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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1. 住宿契約應於本館接受前條所述之申請時成立。
2. 若本館於網站上標示錯誤之住宿費用,或透過電話告知錯誤之住宿費用,且基於該費用提出住宿契約申請並經本館接受時,若該費用相較於前後日期之住宿費用顯著低廉,則該費用若未標示「限定」、「限定」、「特別」、「促銷」等低價理由之標示或說明,則因屬民法上基於錯誤之承諾,本館得取消住宿契約。
3. 本館可能於預定住宿日之前的任意日期,致電至住客提供的聯絡方式以確認預訂。
4. 依據第1項規定成立住宿契約時,住客須於本館指定之日期前,支付以住宿期間(若超過3日則以3日為限)之基本住宿費為上限、由本館所定之訂金。
5. 訂金將優先抵充旅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用;若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之情形時,則依序抵充取消費用及賠償金;若有餘額,將於依第12條規定支付費用時退還。
6. 若未能依照第5項規定於本館指定之日期前支付訂金,住宿契約即失效。惟此限於本館於指定訂金支付期限時,已將此事項告知住宿客之情況。
7. 本館將於住宿客退房時收取住宿費用;若為連續住宿,本館得於任意時間要求結算已住宿期間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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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免繳申請費之特別約定

1. 縱有前條第4項之規定,本館得於契約成立後,同意免除該項所定之訂金支付義務。
2. 本館於接受住宿契約申請時,若未要求支付前條第4項所定之訂金,或未指定該訂金之支付期限,則視同已同意前項之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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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之2 要求配合設施內的防疫措施

1. 本館得依據《旅館業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8號)第4條之2第1項之規定,要求擬住宿者予以配合。
2. 欲住宿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前項之配合要求;若無正當理由未配合前項要求,且該人日後經確認為特定傳染病患者等,則該人應負擔因該人使用而須進行之設施消毒等感染預防措施所產生之費用,以及該期間因設施無法使用所導致之利潤損失等本館所受之一切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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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本旅館在下列情況下,可能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1. 住宿申請未依本條款辦理時。
2. 因客滿(額滿)而無空房時。
3. 認定欲住宿者可能有違反有關住宿之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時。
4. 當認定欲住宿者曾於本館內反覆提出無合理理由之投訴或要求等,且有擾亂本館內安寧秩序之虞時。
5. 當認定欲住宿者符合下列(イ)至(ハ)任一項時。
(一) 《關於防止暴力團員不當行為等的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暴力團(以下稱「暴力團」)、同法第2條第6項所規定之暴力團員(以下稱「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士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二) 當法人或其他團體之事業活動受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所支配時
(ハ) 法人之董事中包含符合暴力團員定義者
6. 欲住宿者有對其他住宿客造成顯著困擾之言行時。
7. 欲住宿者為《旅館業法》第4條之2第1項第2號所規定之特定傳染病患者等(以下稱「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8. 針對住宿提出暴力性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但若欲住宿者係依據《關於消除以身心障礙為由之歧視之推進法》(平成25年法律第65號,以下稱「身心障礙者歧視消除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之規定,要求消除社會性障礙者,則不在此限。)
9. 欲住宿者反覆向本館提出《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所規定之要求,且該要求所伴隨之負擔過重,恐將嚴重妨礙對其他住宿者提供住宿相關服務時。
10. 因天災、設施故障、人員不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使無法提供住宿時。
11. 申請住宿者隱瞞自身商業目的而提出申請時。
12. 本館因政府機關之命令、指示或建議等,判斷依法令或事實上不得不暫停營業時。
13. 針對出現發燒或咳嗽症狀的住宿者等,本館因公家機關之命令、指示或建議等,在依法或事實上須採取防疫措施時,本館缺乏相應之物理或人力資源。
14. 符合《高知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7條規定之情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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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之2 關於拒絕締結住宿契約之說明

欲住宿者,得向本館要求說明,若本館依據前條規定拒絕締結住宿契約時,其拒絕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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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

1. 於禁菸客房內吸菸(包括電子菸及垃圾桶內菸蒂散發的氣味)之住客,須支付2萬日圓作為該客房除臭措施所需費用等之違約金,並另行支付恢復原狀所需之費用。
2. 若因前項情形導致該客房因除臭措施等原因而無法銷售,須於前項違約金之外,另加計該期間依據別表1所列之基本住宿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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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住宿客的解約權

1. 住宿客可隨時向本館支付附件第2所載之取消費用,藉此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
2. 若住宿客因可歸責於其自身之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但依第3條第2項規定,本館已指定訂金支付期限並要求支付,而住宿客於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約之情形除外),本館將依據附表第2所載之規定收取取消費用。惟若本館已同意第4條第1項之特別約定,則僅限於本館於同意該特別約定時,已向住宿客告知其解除住宿契約時之取消費用支付義務之情形。
3. 若住宿客未聯繫且於住宿當日晚上8點(若已事先明確告知預計抵達時間,則為該時間過後2小時)仍未抵達,本館得視該住宿契約為由住宿客解除並予以處理。在此情況下,本館將收取別表第2所載之取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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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館之解除契約權

1. 本館得於下列情況下解除住宿契約。惟本項並不意味著本館得於《旅館業法》第5條所列情形以外之情況下拒絕提供住宿。
(1) 當認定住宿客在住宿相關事宜上,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之虞,或已實施該等行為時。
(2) 住宿客符合《旅館業法》第5條第1項第3號規定時。
(3) 當認定住宿客符合下列(イ)至(ハ)任一項時。
  (一) 暴力團、暴力團員、暴力團員準構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士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二) 由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支配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三) 法人之董事中包含符合暴力團員資格者
(4) 住宿客有對其他住宿客造成顯著困擾之言行時。
(5) 住宿客為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6) 針對住宿提出暴力性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住宿客依據《消除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規定,要求消除社會障礙者除外)。
(7) 住宿客反覆向本館提出《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所規定之要求,且該要求之實施所伴隨之負擔過重,恐將嚴重妨礙對其他住宿客提供住宿相關服務時。
(8)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9) 符合《高知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7條規定之情形時。
(10) 於臥室內臥臥吸菸、惡作劇破壞消防設備等,或未遵守本館所定之使用規則禁止事項時。
(11) 於住宿契約成立後,發現有第5條所規定之情形時。
(12) 提出住宿申請者,未立即回應本館依據第2條第2項所提出之要求時。
(13) 本館因政府機關之命令、指示或建議等,判斷依法令或事實上不得不暫停營業時。
(14) 針對發燒或咳嗽之住宿者等,因政府機關之命令、指示或建議等,本館在實施依法令或事實上所要求之感染預防措施時,缺乏相應之物理或人力資源時。
(15) 發生違反住宿契約之行為,經要求改正後仍未改正時。
2. 本館依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將不收取旅客尚未接受之住宿服務等費用。惟若以旅客住宿期間之行為構成解除事由為由時,尚未接受之住宿服務等費用亦可能作為違約金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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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之2 關於解除住宿契約之說明

若本館依據前條解除住宿契約,住宿客人有權要求本館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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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住宿登記

1. 住宿客須於入住當日,至本館櫃檯辦理下列事項之登記。
(1) 住客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2) 對於未在日本國內擁有住所之外國人,須提供國籍及護照號碼
(3) 其他本館認為必要之事項
2. 若住客擬以旅遊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之方式支付第13條所定之費用時,本館得要求其於前項登記時預先出示該等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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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客房使用時間

1. 住客可使用本館客房的時段為下午3時至隔日上午10時。惟若為連續住宿,除抵達日及離店日外,可全天使用。
2. 無論前項規定如何,本館得允許住客於該項規定時段外使用客房。此情況下,將收取下列額外費用。
(1) 每間客房每超時1小時收取2,000日圓(未含稅金及服務費)~15,000日圓(未含稅金及服務費)。(費用依房型而異。) 惟下午3時以後,將按別表1之基本住宿費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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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嚴格遵守使用規則

住客在館內時,請遵守本館制定並張貼於館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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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營業時間

1. 本館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如下,其餘設施等的詳細營業時間,請參閱館內備置的宣傳冊、各處公告及客房內的服務指南等。
(1) 櫃檯、收銀台等服務時間:
(一) 櫃檯服務/上午7點~晚上10點
(2) 餐飲等(設施)服務時間:
(一) 早餐  上午7時~上午9時
(二) 晚餐  下午5時30分~下午10時
(三) 其他餐飲等
2. 前項時間,如有必要且不得已之情況,可能會臨時變更。屆時將透過適當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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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費用之支付

1. 住宿客應支付之住宿費用明細及其計算方法,依附表第1所載為準。
2. 前項住宿費用等之支付,應於住宿客離店時或本館提出請求時,於櫃檯以現金、本館認可之旅遊支票、住宿券、信用卡或其他可替代之方式支付。
3. 即使本館已向住客提供客房且客房可供使用,但住客因個人原因未入住,仍須支付住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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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館之責任

1. 本館於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時,或因未履行該等契約而對住客造成損害時,將對該損害予以賠償。惟若該損害非因本館應負之責任所致,則不在此限。
2. 本館雖已取得消防機關核發之合格標章,但為因應萬一發生火災等狀況,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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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無法提供已預訂客房時的處理方式

1. 若本館無法於其住宿設施內向住客提供已約定的客房時,經住客同意後,本館應盡可能安排其他符合相同條件的住宿設施。
2. 若本館因故無法依照前項規定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應向住客支付相當於取消費用的補償金,該補償金將充作損害賠償金。惟若無法提供客房之事由非歸責於本館時,則不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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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寄存物等的處理

1. 若住客寄存於櫃檯之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時,除屬不可抗力之情況外,本館將賠償該損害。惟關於現金及貴重物品,若本館已要求住客明示其種類及價值,而住客未予配合者,除本館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館之賠償責任以15萬日圓為限。
2. 本館恕不收存15萬日圓以上之現金或時價相當於15萬日圓以上之物品。
3. 若住客攜入本館內之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未交由櫃檯保管,且因本館之故意或過失導致滅失、毀損等損害時,對於未事先明示種類及價額之物品,本館將以15萬日圓為限賠償該損害。
4. 即使本館依據第1項及第3項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對於下列所列之物品,本館亦不承擔責任。
(1) 稿本、設計書、圖案、帳簿及其他類似物品(包括記錄於磁帶、磁碟、CD-ROM、光碟等可由資訊設備(電腦及其終端裝置等周邊設備)直接處理之記錄媒體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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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旅客行李或隨身物品之保管

1. 若住客的行李在入住前已送達本館,本館僅在事先獲得同意的情況下,方會負責保管,並於住客至櫃檯辦理入住手續時交還。
2. 若住客退房後,其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於本館,且能確認所有者身分時,本館將聯繫該所有者並徵詢其指示。惟若未獲所有者指示或無法確認所有者身分時,本館將自發現當日起保管7日,其後將向最近之警察署報案。
3. 關於旅客行李或隨身物品之保管,本館之責任於第1項之情況,應準用前條第1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情況,則應準用同條第2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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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停車責任

若住客使用本館停車場,無論是否將車輛鑰匙交由本館保管,本館僅提供停車場所,並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惟若因本館在停車場管理上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害時,本館將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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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住宿客之責任

1. 若因住宿客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本館遭受損害,該住宿客須向本館賠償該損害
2. 為順利接受基於住宿契約所提供的住宿服務,若住宿客發現所提供的住宿服務與住宿契約內容不符,必須立即向本館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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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管轄法院與準據法

關於本飯店與住宿客人之間的住宿契約所生之爭議,應以日本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管轄本飯店所在地之高知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附表第1 住宿費用等明細(關於第2條第1項及第13條第1項)

旅客應支付的總金額 

住宿費用

① 基本住宿費(房費+早、晚餐費)
② 服務費(①×15%)

附加費用

③ 額外餐飲(不含①所列項目)及其他使用費用 
④ 服務費(③×15%)

費用

一 消費稅 
 二 入浴稅 150日圓

備註
1. 基本住宿費依官方網站公布的價目表為準。
2. 兒童費用適用於小學生以下之兒童;若提供與成人同等的餐點及寢具,則收取成人費用的70%;若提供兒童專用餐點及寢具,則收取成人費用的50%。對於不提供寢具及餐點之幼兒,每人收取1,700日圓(未含服務費及消費稅)。

附表第2 違約金(關於第6條第2項)(單位:%)

收到解約通知之日
申請人數

最多 14 人

15至30人

31人至100人

101人以上

不住宿・當日

前一天

2天前

3天前

5天前

6天前

7天前

8天前

14天前

15天前

30天前

100%

80%

50%

50%

30%

30%

30%

0%

0%

0%

0%

100%

80%

50%

50%

30%

30%

30%

0%

0%

0%

0%

100%

80%

50%

50%

30%

30%

30%

15%

15%

0%

0%

100%

80%

50%

50%

30%

30%

30%

15%

15%

10%

10%

(註)
1. %為取消費佔基本住宿費的比例。
2. 若縮短契約天數,無論縮短天數為何,均將收取1日份(首日)的取消費。
3. 若團體客(15人以上)中部分成員解除契約,針對住宿前10天(若於該日之後受理申請,則以受理當日為準)所登記人數的10%(如有餘數則向上取整)以內的人數,將不收取取消費用。
4. 黃金週(4/27~5/6)、Yosakoi祭典及盂蘭盆節期間(8/9~15)、年末年初(12/31~1/3)之取消費用規定有所不同。
・住宿日14天前   住宿費用的30%
・住宿日7天前    住宿費用的50%
・住宿日前一天    住宿費用的100%
・住宿當日及未入住 住宿費用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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